中钨高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2-104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2)-04-70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 2022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现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根据目前国内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相关要求,公司无法按计划筹备与组织现场会议,公
司取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
开。
1
中钨高新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
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2022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21人,代表股份
570,338,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287%。其中:通过线上会议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536,723,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03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614,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
股份34,020,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32%。其中:通过线上会议投票的中
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0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8%。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614,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54%。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中钨高新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线上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线上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线上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线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70,338,1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20,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3
中钨高新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2 年 11 月 1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