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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8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3-0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572,921,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268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6,723,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0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6,198,1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6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疫情防控要求通过视频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1 项议案(2 项子议案),经与
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包
括:
       1.01   2023 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536,317,548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544,2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61 % ; 反 对 6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6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544,2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61%;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   2023 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2,861,8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5 % ; 反 对 6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544,2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61%;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