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中钨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8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3-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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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0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7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3年1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或列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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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72,921,
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
股份536,723,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
代表股份36,198,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
36,604,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40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5人,代表股份36,198,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56%。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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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1《2023年度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36,544,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1%;
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44,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361%;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2《2023年度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72,861,8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544,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361%;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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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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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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