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2020-12-1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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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或“收购人”)委托,就潍柴动力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
购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或“上市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取得潍柴动力如下承诺:
1. 潍柴动力已根据本所要求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
件、资料和说明,没有任何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原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中所陈述事
实均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4. 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5. 潍柴动力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真
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6. 潍柴动力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与潍柴动力自该等
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
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提
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
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
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
行了必要、可行的尽职调查,并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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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
或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所明确引用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潍
柴动力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并结合与相关
人员访谈结果,且本次潍柴动力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和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
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潍柴动力、山推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参考
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
6. 如前列文件资料和事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
述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或相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说明、口头陈述和保证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本所有权根据新的
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基于以上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本所就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且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重
工”或“一致行动人”)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直接持有山推股份
36,439.97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29.37%,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潍柴动力与山东重工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潍柴动力的基本情况
潍柴动力现持有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456765902 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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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 197 号甲
注册资本 793,387.3895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部件研
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
件零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
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理遥感信
息服务;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
销售;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机及
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动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
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
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12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潍柴动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
动力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山东重工的基本情况
山东重工现持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690641760Y 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旭光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济南市燕子山西路 4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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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和企业管理;规
划组织、协调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燃机及其
配套产品、工程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
产、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根据山东重工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东
重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中国裁判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
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法人主体,不存《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交易的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公开信息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如下:
潍柴动力拟以自有资金认购山推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不超
过 236,705,601 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
为准),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68,171.21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潍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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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持 有 山 推股 份 约 16.02% 的 股 份 , 其所持 股 份 与 山东 重 工 所持 山 推 股 份
364,399,684 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山推股份总股本的 24.66%)合并计算,导致
潍柴动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山推股份 601,105,285 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
后山推股份总股本的 40.68%),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
购义务。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1 月 26 日,潍柴动力召开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认购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山推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的一揽子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待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本次交易;
2. 山推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山推股份股东大会非
关联股东同意潍柴动力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四、 本次交易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提供的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鉴于:
1.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
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 40.68%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00%;
3. 潍柴动力已作出书面承诺:“一、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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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二、本公司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权转股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免于要约收
购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生调整,则限
售期应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待山推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山推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潍柴动力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认购上
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本次交易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待山推股份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山推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潍柴
动力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认购山推股份发行的股份后,本次交易属于《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姚 金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