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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推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0-12-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2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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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推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山推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山推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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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山推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山推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推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召
开,《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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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提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的
有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327 国道 58 号公司总部大楼 109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山推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决定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 367,390,519 股,占山推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29.6094%。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山推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有
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5,307,640 股,占山推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0.4278%%。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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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山推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山推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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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0,018,0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9%;
反对票 2,669,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2%;弃权票 10,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事项              赞成(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赞成比例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5,592,786    2,694,989   10,700      67.3954%


    发行方法和发行时间       5,592,786    2,669,389   36,300      67.3954%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5,618,386    2,608,989   71,100      67.7038%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
                             5,592,786    2,694,989   10,700      67.3954%
           价格


         发行数量            5,592,786    2,634,589   71,100      67.3954%


          限售期             5,618,386    2,608,989   71,100      67.7038%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5,590,786    2,608,989   98,700      67.3712%


         上市地点            5,592,786    2,607,989   97,700      67.3954%


       募集资金用途          5,618,386    2,607,989   72,100      67.703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5,618,386    2,607,989   72,100      67.7039%
         的有效期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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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对票2,693,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36%;弃权票11,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8%;弃权票7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五)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69,992,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0%;
反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6%;弃权票72,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六)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8%;弃权票7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七)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6-
                                                                法律意见书



对票2,694,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57%;弃权票10,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
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8%;弃权票7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九)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8%;弃权票7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十) 《关于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69,992,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0%;
反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6%;弃权票72,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59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54%;反


                                   -7-
                                                                 法律意见书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8%;弃权票7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8%。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364,399,684股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十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70,020,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4%;
反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弃权票10,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关联股东(激励对象)安鲁琳、朱建伦、金鹏、李宣秋、郭超、张林回避
表决,其合计所持33,2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十三)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70,020,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4%;
反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弃权票10,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关联股东(激励对象)安鲁琳、朱建伦、金鹏、李宣秋、郭超、张林回避
表决,其合计所持33,2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十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70,020,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4%;
反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弃权票10,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本议案关联股东(激励对象)安鲁琳、朱建伦、金鹏、李宣秋、郭超、张林回避
表决,其合计所持33,2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十五)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70,052,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3%;反


                                   -8-
                                                                 法律意见书



对票2,633,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6%;弃权票11,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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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项    瑾


                                             经办律师:
                                                          朱    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