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9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中包括董事兼总经理张民、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俊伟。本次授予涉
及关联交易,董事张民、董事王俊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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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星 刘 燕 陈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