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12-19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推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