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9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实施《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
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以 1.8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7.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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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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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星 刘 燕 陈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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