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独立意见2021-01-2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再融资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推股份”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除因 2020 年 12 月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东重工”)下属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控股权后,雷沃重工
下属子公司雷沃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推股份存在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构成一
定程度的同业竞争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构成其他同业竞争
情形。
山东重工已于 2013 年及 2020 年山推股份实施非公开发行时,就同业竞争事项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并于 2021 年 1 月进一步明确,承诺将即日起 5 年内,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皆认可的方式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调整、资产重组(包括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山推股份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
股份对价等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等方式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上述涉及重合业务与山推股份进行整合。上述进一步安排符合山
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此前向公司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山东重工始终严格遵守该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其为解决与山推股份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可行、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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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星 刘 燕 陈爱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