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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3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
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当书面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如需)。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三
个工作日前,将具体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要求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
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五章   股份变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应视情节、后果、不良影响等因
素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积极配合证监会、深交所对违规当事人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