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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推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推工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一
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
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对于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
    财务部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证券部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
并提供给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财务部
门,作为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财务报
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证券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
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2、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
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深交所或相关主管机构要求经全体
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5、董事会秘书及时报深交所或相关主管机构,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1、公司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
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
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2、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
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
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
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经董事会特
别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或是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
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准备和
递交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经理人员
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核及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负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
披露的资料等。
    4、负责保管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外的新闻报
道中如须披露公司有关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时,应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个人应当在获知董事会尚未知悉的有关公司重大信息后,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4、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
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
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内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有关
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
    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
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山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山东证监局和深
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和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山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指派证券部门
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
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