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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瑞基因: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18-048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2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15:00至2018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公司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129,36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33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

                                    1
份132,789,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471%。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598,12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55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9,8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258,3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69%。
    8、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3,126,1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外)表决情况:同意12,59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4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高扬先
生全权办理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3,126,1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外)表决情况:同意12,59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4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
                                          2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律师、王冬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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