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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飞机: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0768    证券简称:中航飞机      公告编号:2018-050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概述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聘期已满,且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满5年,根据国资监管的相

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通知中审众环并事先进行了沟通,中审众环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

计服务期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众环知悉本事项并确

认无异议。

    经公司前期调查、公开选聘和慎重考虑,公司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共计200万元,其中: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费1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35万元,并将此次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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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审众环及其团队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出具

的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

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中审众环及其团队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

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三)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

层

     (四)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叶韶勋、张克

     (六)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

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

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中审众环就本事项进行

了沟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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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符合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同意向公

司董事会提请审议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三)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多年,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任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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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意见

    中审众环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出具了书面确认函,表示对公

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并确认与公司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

情况;且不存在需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关注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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