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0-30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
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我们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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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多年,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
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可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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