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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0-30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

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我们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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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多年,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

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可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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