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1-19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
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促进国产民用航空产业发展,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多渠道筹集
涡桨支线飞机业务发展的资金,满足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飞民机”)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实际的需要,加快推
进新舟 700 飞机项目发展,构建民用运输机产业体系,快速提升民
机发展水平,将西飞民机打造成民用运输机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西飞
民机拟进行增资扩股。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西飞民机的资本实力,
优化西飞民机股权结构,集合相关股东方的技术、资金及品牌等优势,
加快推动新舟系列飞机的研发进程及市场推广,促进西飞民机良性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以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依据,
定价公平、公正、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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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
子公司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二、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
额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上述
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
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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