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9-03-19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2018 年末,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58,038,215.33
元。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68,645,0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合计
分配现金股利 276,864,507.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
司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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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
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中航工业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仔细了解,现就该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18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专项说明中,独立、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情况。该关
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专项说明。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提
供担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为 34,488.82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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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外担保均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
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
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西飞科技
(西安)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说明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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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认为公司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
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 4.7 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
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能更好的体现
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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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
六、关于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公正的
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投资者
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资金集
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资金
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
七、关于调整沈飞民机管理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调整沈飞民机管理权的议案》,为了促进
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飞民机”)更好发展,
结合沈飞民机区域协作紧密的运营实际,缩短管理链条,提升管理效
率,降低管理成本,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自 2019 年起不再对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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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民机行使管理权,并按此对其《公司章程》进行调整。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拥有沈飞民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自 2019
年起不再对沈飞民机行使管理权。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审阅注
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要
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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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
杨为乔、李玉萍
杨乃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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