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9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西安飞机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
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未来的
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对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仔细了解,现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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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专项说明中,独立、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情况。该关
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21 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
专项说明。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
形;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子公
司提 供担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为 9,494.18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60%;
上述对外担保均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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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
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
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
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
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能更好的体现
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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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五、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公正的
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投资者
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资金集
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资金
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航空工业
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六、关于调整 2022 年度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
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度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调整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金融业务预
计金额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及科研生产资金需求,以及保证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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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子公司 2022 年度金融业务需要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上述关
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 2022 年度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额度。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
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
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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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审阅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审阅注
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要
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杨乃定、李秉祥
宋 林、郭亚军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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