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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西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0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经 2022 年 8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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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管理工作中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答复意见应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涉及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和对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
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
取同样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投资者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提问涉及传闻的,应针对传闻
及时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不得在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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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实
地调研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
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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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联络员、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员负
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并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恳谈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专项活动,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易”等方式,开展日常性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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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
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
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
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拟定活动方案,确定回答问题的范围、原则和
界限,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会、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时,应提前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及投资者“互动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可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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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内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前述所称特定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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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实地调研的管理
    (一)投资者来访前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 1),内容包括:
来访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
    (二)投资者到公司后应填写《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2),内容
包括: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三)投资者来访,应有两名以上人员接待,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
须参加接待并负责接待记录;
    (四)投资者要求拜访公司领导的,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请领导批示后向
经理部提供相关情况,由经理部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在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时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重大信息;参观路线需经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观者应提交身份证复印
件留存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应认
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方式、来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公司接待人员姓名、职务;
    (三)访谈问答的详细内容;
    (四)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接待记录应经接待人员及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前泄露,
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http://irm.cninfo.com.cn)为公司与投资者交流的平台。公司如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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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平台,应当及时公示,以便投资者及时知晓。
    第三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管理
    (一)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易”的管理;
    (二)每天查看“互动易”上投资者的提问及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每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互动易”资料进行更新;
    (四)在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会、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
附件 3),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五)对投资者在“互动易”上所提具有普遍性或共同关注的问题及答复加
以整理后在投资者“互动易”刊载。
    (六) “互动易”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 OA 系统完成。文字
稿件必须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
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热情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内容包括来电时间、电话号
码、询问内容及答复内容,对投资者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应及时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时,对相关参与人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接听电话咨询、接待实地调研及采访
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谈论的
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
项活动时,应当完整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
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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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专线、投资者“互动易”、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如
发生变更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考核;同时设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奖,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出现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提前泄露,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2.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3.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9
附件 1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来访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调


         研


         提


         纲




拟拜访公司人员


   联系电话:(029)86847885、86847070

   传         真:(029)86846031

   电子邮箱:zhfj000768@avic.com




                                    10
附件 2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持股情况
  单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个   人




注:1.如需参观生产现场,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2.持股情况栏:如持股,请在相应栏划√,无需填写持股数量。




                                 11
附件 3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 间

    地 点

    形 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

   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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