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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西飞: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3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601

    受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郭斌律师、闫思雨律师对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大会于2022年9月22
日在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安空地勤保障中心第六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吴志鹏先生因公出差,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本次大会由董
事、总经理宋科璞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70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7 人,代表股份 1,521,146,7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419%。

    3 、 参 加 本 次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1 人 , 代 表 股 份
1,521,853,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675%(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1,42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13%)。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50 开始,于 16:30 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
名、监事代表一名)、计票人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
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表决结果

   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董克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 意 票 1,521,760,122 票 , 占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1,327,404 票,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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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关于选举袁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 意 票 1,521,765,222 票 , 占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 1,332,504 票,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89%。)

    上述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董克功先生和袁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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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经办律师:闫思雨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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