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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2021年7月19日第五届一百一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07-21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一百一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
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等媒介平台向投
资者公布。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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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
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
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
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执行部门,具体
负责信息的归集、编制、传递、审核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将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的信息披露
文件以书面或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
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
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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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中,交易商
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本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
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本公司
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本公司应当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情况、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
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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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本公司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本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
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
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
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
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
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具体提示内容以交易商协会
要求为准。
    定向发行中,交易商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
(交易日)内披露发行结果,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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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
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收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
市场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
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
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
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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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
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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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中,交易商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
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
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应当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它场合同时公开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况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况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项
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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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
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
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
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需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或变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牵
头处理,审计法务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
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
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
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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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
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
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
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变更后用途的
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
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和澄清。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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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
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
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由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
营业事务的,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
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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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
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
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
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
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
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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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
构报告;
    (二)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审议相关事项。
    (三)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临时性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知悉信息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后,起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及时提供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事项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
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
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临时性报告经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可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共同具体负责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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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信息披露制度、接待和安排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
位的访谈、回答咨询,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办理
对外披露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
信息的起草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应投资
者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被授权列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会议或查阅、知悉会议的相关内容,及时了解公司经营
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相关
文件。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对披露信息报告及时审议,保证定期财务信息报告、
重大事项、变更事项等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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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财务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
影响,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披露义务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项在信息披露之前,
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局域网和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如因法律、法规规
定先于交易商协会所规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之前报送有关主管
机构的,注明“未经公开披露,注意保密”字样。
    第四十五条 当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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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行
为。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保持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良好沟通与协
调,积极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和工作条件,保证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充分了解实
情,积极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必要时做出书面澄清。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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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公告等)档案管理按照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同时置备于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供
交商协会、投资者、中介服务和咨询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查阅。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向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
在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参照本制度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经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本公司备案,
并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
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
时、重大遗漏或者虚假成分、误导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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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交易
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银行间交易商
协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对资产支持票据、境外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附件:公司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9 日




                             17
附件:
             公司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张华仙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南路 639 号
电话:0833-5528075
传真:0833-5526666
电子邮箱:000888@ems51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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