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0-29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股票
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后,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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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办
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报送办法,以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
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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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发布的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
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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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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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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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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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做
出专项说明,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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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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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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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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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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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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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
任;
(四)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
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
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搜集和汇总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起草、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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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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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
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
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
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搜集编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
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及摘要,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修订后提交财务总监、总经
理和董事长审阅;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公司董事签署
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会议结束
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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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披露文稿,交董事会秘书进行
合规性审查;
(四)临时报告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者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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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
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股东、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媒体的沟通。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
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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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
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在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
的原则和界限,不得向其透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记录与来访人员会谈的具体内容。公
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告初稿,如发现报道初
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
删除。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
报告的责任。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明确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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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应当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
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各类档案文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存档)和维护,未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允许,严禁非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查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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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等的相关
规定,公司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
出赔偿要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与
相应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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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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