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13
山大华特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经信纬义律意见(2011)第 10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
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
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窦艳艳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
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上午九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1
山大华特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393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听取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 、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7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9、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1-8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
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山大华特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波涛
见证律师:窦艳艳
2011 年 5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