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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华特:公司章程(2012年5月)2012-05-16  

						        章 程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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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第224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
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要求,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得到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6)第56号文确认,并由“山东声乐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为“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
年11月 11 日,公司名称由“山东声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370000018002826。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中
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HANDA WI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邮政编码:27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捌仟零贰拾伍万肆仟玖佰捌拾玖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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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科技创新,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以科学求实、勇于探索的精神创优质产品,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铸精
 品企业,以优异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回报国家、社会和股东。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安装、销售;
 环保及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氧化氯消毒剂系列产品的生产、
 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服务、产品销售;计算机集成及
 网络工程施工;工业自动控制、信息、显示设备技术开发、生产、安装、销售;房屋
 租赁;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以评估资产作为出
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025.498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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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具体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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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
责任:
    (1)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
其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
接和间接损失)。
    (2)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不享有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
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3)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按照下述价格的较高者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a.在该事实发生前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b.在该事实发生后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4)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在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
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总和十倍以上的

                                     5
经济补偿。
    注:本章程所述购买、控制公司股份,指该投资者单独持有、合并持有、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通过一致行动共同持有、通过其他法人自然人间接持有以
及其他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解散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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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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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
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与监事
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罢免其职位,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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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2/3,即少于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前述第(五)项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济南。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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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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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具有本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
认定之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
东大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八十条所列事项的,召集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1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1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营业执
照和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和股票帐户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13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14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15
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能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
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监事会、单

                                     16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规定遵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17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至第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8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19
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2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
对外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收购或出售资产。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21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
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银行借款
权限的规定确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保权限规定;
    (六)委托理财: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委托理财;
    (七)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2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23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24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其他规定,遵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25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交易
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2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
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7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28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以该届监事会届满当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届满时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比例不低于 1/3 的公司职工代表,即股东代表 3 人、职工代
表 2 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29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30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预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1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话确认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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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互联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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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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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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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
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公司章程与本
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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