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6
山大华特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2)第 027 号
致: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
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律师、郭永强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
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
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发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又发出《关于召开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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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就《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第二项“会议事项”中遗漏的“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一项,
予以更正,会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
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0206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
6、《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
7、《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聘请 2012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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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张兆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朱效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杨为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姚广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乔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杨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吕玉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选举江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选举周宗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选举郑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王堃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选举张海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
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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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霍建平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波涛
郭永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