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28
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3)第 23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
律师、张倩茹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
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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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3 年 3 月 2 日发出《山
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
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8,010,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8%。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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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6、《关于聘请 2013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13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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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张倩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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