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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华特: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28  

						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3)第 23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

律师、张倩茹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

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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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大华特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3 年 3 月 2 日发出《山

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

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8,010,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8%。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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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6、《关于聘请 2013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13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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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张倩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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