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12
山大华特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3)第 36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律师、宿
扬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情况、表决程序等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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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并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发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
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
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 时在济南市经十
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
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0,429,8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3%。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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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变更 2013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 2013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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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宿扬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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