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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华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4)第 0135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律师、宿

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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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山大华特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作出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均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40,178,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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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6. 《关于聘请 2014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聘请 2014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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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宿杨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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