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博翰源律意见字(2014)第 0135 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律师、宿
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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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山大华特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作出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均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40,178,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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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6. 《关于聘请 2014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聘请 2014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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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华特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鹃
宿杨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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