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13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宿扬帆
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作出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并于 2015 年 2 月
14 日公告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3:00 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
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 15:00 至 3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数
40,311,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6%。
2.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有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5,83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9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017,0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6.《关于聘请 2015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0.《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
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 鹃
宿扬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