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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华特: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13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杜鹃、宿扬帆

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作出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并于 2015 年 2 月

14 日公告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3:00 在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

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 15:00 至 3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数

40,311,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6%。

    2.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有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5,83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9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017,0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6.《关于聘请 2015 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聘请 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0.《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

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杜   鹃


                                           宿扬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