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1-12-25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华特达因 公告编号:2021-060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拟对《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修改为“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原第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修改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增加的三条内容为: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
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职责权限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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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
(十一)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按照董事会需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需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经
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关于交易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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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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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
权限依据银行借款权限的规定确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
董事会权限依据对外担保权限规定。”
三、原第二条至三十三条条款序号顺延 3 位,变更为第五条至第
三十六条。
四、原第三条(新第六条)中“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改为“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
五、原第十四条(新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内容为“董事会定
期会议以及审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
金运作时需董事讨论决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不得采用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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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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