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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达因: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12-31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4、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督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

章程》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免与离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

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