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达因: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12-31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4、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督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
章程》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免与离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
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