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提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债务人重整及对相关应收账款补提资产减值损失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补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本 次补提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本次补提资产减值损失。 独立董事:杨有红、邓峰、冼国明、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