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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1 临-01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
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出租人因出租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先予以资本化,然后
在租赁期间合理分摊,原租金收入与折旧摊销适用新租赁准则,具体会计核算方
法不变。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
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
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
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
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