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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2021-12-1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新增 2020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追加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议案、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关于预计 2021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的
相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汇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关于对新增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是由于合并报
表范围的增加及生产经营所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关于对确认追加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确认追加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是由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就上述关联方存款应责成关联
方及时偿还,并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依法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规范制度。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3、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
   我们已经对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详尽资料认真进行了事前查阅和
审核。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
响。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4、关于对预计 2021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
前认可
   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 2021 关联
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
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但就上述关联
方存款应责成关联方及时偿还,并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
高度关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程序,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规范制度。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表示认可,并同意
将《关于预计 2021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
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5、关于对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
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6、关于对追加 2021 年度新增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的事前认可
   公司本次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均为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无不利影响。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上述关联交
易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追加 2021 年度新增关联方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