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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中能源: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议的有关新增 2020 年度的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
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
化导致新增关联方等原因所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
案。
       二、关于确认追加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议的有关确认追加 2020 年
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认为该议案是为了降低
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就上述
关联方存款应责成关联方及时偿还,并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
予以高度关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程序,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规范制度。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
案。
       三、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
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运用效率,符合经营
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
   四、关于预计 2021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关于预计 2021 年财务公
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
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存款、贷
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但就上述关联方存款应责成关联方
及时偿还,并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依法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规范制度。
   2021 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
的,预计范围合理。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为市场供需变化影响,在审
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
易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经营需要,
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新增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追加 2021 年度新增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的议案
   公司与拟新增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
定价客观、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做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
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
确定性风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追加 2021 年度新
增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