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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建设: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23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8 年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
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8 年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8 年度,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
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18 年各位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参加次数
金德钧                                25              8             17             0
黄峰                                  25              8             17             0
倪俊骥                                25              8             17             0
曹益堂                                25              8             17             0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无反
对、弃权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14 次股东大会,各位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金德钧                           6                   0                            0
黄峰                             7                   1                            0
倪俊骥                           6                   0                            0
曹益堂                           7                   5                            0

    2018 年各位独立董事出席专业委员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金德钧                            0                     5                         0
黄峰                              0                     6                         0
倪俊骥                            0                     7                         0
曹益堂                            0                     0                         0

    二、2018 年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8 年 3 月 27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新增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4 月 10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对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4 月 27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出售下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关于对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2018 年度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关于续
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
见。

    4、2018 年 5 月 24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6 月 21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关
于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6 月 28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7 月 4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 年 7 月 18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 年 7 月 21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出售参股上海金丘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新
增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 年 8 月 15 日,我们就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
情况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11、2018 年 8 月 31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新增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8 年 9 月 22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8 年 10 月 30 日,我们就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
情况的情况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融资提供
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18 年 11 月 20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 年 12 月 8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为联营公司转让及回购资产收益权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16、2018 年 12 月 13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受让控股股东合作投资的部分房地产业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新增为子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建立房地产业务跟投管理制度的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
现场办公和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与其他
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座谈,听取他们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同时,我们通过电话
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根据
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8 年度,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检查,
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的战略规划情况、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宜。

    1、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2、2018 年对每一个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能够做到事前对公司提供
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
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行动出
发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不断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对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
护意识。

    五、自律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能自觉地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严格自律,对公司的商机、以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保密,不利
用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公司股票获利。
    六、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也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

    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在公司关联
单位任职。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七、其他情况

    1、未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事项;

    2、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金德钧、黄峰、倪俊骥、曹益堂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