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转移电量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8-049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转移电量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根据《湖北省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的实施办
法》(鄂价能交[2007]108 号)的规定,综合考虑机组实际运行状况、
节能环保等因素,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川一发)拟将其 2018 年度上网电量中的 1 亿千瓦时电量指标
转移给关联方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汉川)代发,关
联交易金额 906 万元(不含税)。
由于国电汉川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国电)所属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湖北)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构成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
方转移电量的关联交易议案》,参与会议表决的 4 名关联董事杨勤、
赵虎、袁天平、薛年华均回避了对此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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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注册资本:125,7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64966404
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100%
主营业务:电力项目建设与经营:电能生产和销售;电厂废弃物
综合利用;电力技术咨询、服务。
2.关联方简介
国电汉川成立于 2008 年 8 月,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所属企业,
主要从事电力的生产和销售,生产的电力全部输入湖北电网,目前该
公司装机容量为 200 万千瓦。其最近三年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资产总额 539,894.79 544,653.92 538,6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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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额 130,582.43 149,247.70 158,345.84
营业收入 146,149.33 156,872.56 249,701.89
净利润 28,450.15 18,665.27 9,098.14
3. 关联关系结构图
国务院国资委
100%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37.39% 100%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100% 100%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
4.关联关系
国电汉川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全资企业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其构成公司关联方。汉川一发将电量指标转移给国电汉川代发,构成
本公司与国电汉川之间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5.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电汉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汉川一发向国电汉川转让的 1 亿千瓦时上网
电量指标,关联交易金额 906 万元(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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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参照汉川一发上网电价以及市场煤价水
平,经双方协商确定 90.60 元/千千瓦时(不含税)。即国电汉川代发上
述电量后按此价格向汉川一发支付电量指标转让费,交易金额 906 万
元(不含税)。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尚未签署。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汉川一发将 1 亿千瓦时电量指标转移到国电汉川大容量、低
能耗的发电机组进行代发,并按照国电汉川的变动成本以及汉川一发
的实际上网电价水平确定电量代发费用,从而获取转移电量收入。经
初步测算,与自行发电相比,汉川一发可增加收益 13.8 元/千千瓦时
(不含税),该项交易有利于在兼顾降低发电总体能耗的同时,实现公
司效益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和汉川一发当期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中国国电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约为 17.3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预计,相关预计情况详
见 2018 年 2 月 10 日和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037)。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长生、沈烈、周彪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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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湖北省电量转移的
有关规定,将汉川一发 2018 年部分上网电量委托关联方国电汉川大容
量、低能耗的发电机组代发,获取一定的转移电量收入,同时兼顾公
司整体利益,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该项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有利
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
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其他
公司将就该项关联交易合同签署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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