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有资金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独立财 务顾问”)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长源电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68 号批准,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源电力”)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2 亿元。独立财务顾 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 后的余额人民币 1,188,679,243.50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1 年 12 月 28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止,长源电力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199,999,998.21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320,754.71 元(不含增值税),长源电力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8,679,243.50 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928,311,600.00 元,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 单位:元 占拟投入募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实际 项目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集资金金额 金金额 投入金额 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918,241,600.00 918,241,600.00 918,241,600.00 916,990,243.50 99.86% 支付本次中介机构费用 10,070,000.00 10,070,000.00 10,070,000.00 - - 合计 928,311,600.00 928,311,600.00 928,311,600.00 916,990,243.50 98.78% 公司已在《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 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人民币 928,311,600.00 元。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16,990,243.50 元置换先期已投入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预先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91,8241,600.00 元及中介机构费用 10,070,000.00 元,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以募集资金 916,990,243.50 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规章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无异议。 2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