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 1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 五)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2 -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 1,868,083,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2679%。本所律师 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 2022 年 1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94,804,09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71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789,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50%;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 3 - 的 0.0010%;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1,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0,564,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817%;反对 2,279,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161%;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747,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8310%;反对 2,279,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293%;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0,564,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817%;反对 2,279,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161%;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747,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8310%;反对 2,279,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 4 - 所持股份的 2.1293%;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773,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42%;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36%;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55,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64%;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 5.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2,789,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50%;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8%;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1,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516%;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议案的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 6 -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 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