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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试行)2022-03-30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企业制度,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
理层成员选聘职权,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能源集团
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经理层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市场机制
作用,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
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负责就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有关情况与集团党组沟
通,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选聘程序、
资格标准、人选等进行前置研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公
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广泛搜寻合适的经理层成员人选,对经理层
成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公司经理层一般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进入经理层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
义方向,坚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善于捕捉商机、防
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
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
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熟悉上市公司治
理,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能够立足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
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
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谨慎用权,公私分明,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党
群等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任职时间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总会计师的,
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经济
管理类高级职称。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外,根据工作需要,需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
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选聘流程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在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下
开展,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
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条   经理层选聘工作应在充分酝酿和沟通的基础上拟
定工作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和经理层配置需要,董事会
提出启动经理层选聘工作意见,并与公司党委进行沟通,综合有
关方面建议,就经理层选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提出初步建议。经充分酝酿沟通后,形成工作方案报集团党组审
核把关。
    第十一条 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
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综合运用各类方式全面考察人选
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按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民主推
荐、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任职公示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党组推荐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签订岗
位聘任协议,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
员任期一般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
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
制订。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任职资格、任期、工作职责、
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八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集团公司确定
的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
指标。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应包括: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及计分
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等。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
重新签订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
的,予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
期,按有关规定及时解聘,转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一
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底线(低于 70 分),
或年度经营业绩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 70%)的,
具体按照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年度综合考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
并视具体情况需要调整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合适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具体事宜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
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自
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规范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
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集团公司离职人员和其
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与经理层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中应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
回避。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达
到转岗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
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
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非由组织选派,个
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免职。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
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
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国家、
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经理层成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
门审计的,或者重要项目、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
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三十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
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
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