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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二版)2022-03-30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版
  (经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事项管理,多渠道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
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债务融资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债务融资,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
及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包括为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所开展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等各项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内
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债务融资事项应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股东
利益,必须是公司年度内融资预算内事项。
    第五条 债务融资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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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预算集中总量控制;
    (二)成本优先,综合平衡。
    第六条 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公
司系统内富余资金,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电长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集中调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筹划债务融资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时间、融
资方式及资金成本,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努力压降财务费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
    各单位为所属控股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债务融资比例不能
超过持股比例;对因特殊情况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提供债务融资的,
应要求债务融资人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但为救急、救险、安全、
稳定紧急需求资金提供债务融资,且其他股东确实难于提供担保
的除外。

               第三章 债务融资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
系。融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策和下达程序按照公司全面预算
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
本单位营业收入、资金回笼、经营周转需求、资本性支出、还本
付息等情况测算本单位的现金流量,确定资金缺口,落实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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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融资条件,编制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年度债务融资预算草案审
查、平衡、协调及汇总,并编制公司整体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提
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债务融资预算经集团公司批准,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方案经审议批准后分解
下达各单位,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司章程规定经相应决策机构审
议通过后执行。各单位在年度融资预算范围内,按月滚动编制上
报月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确认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经审议批准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总额内,公司
可对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若各单位确需调整,应
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事项、调整的金额和调整的
必要性等。
    第十五条   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外项目需提交公司党委前置
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后执行。

               第四章 债务融资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为确保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
各单位应与资金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建立
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贷款授信额度协议。
    第十七条 内核单位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管理,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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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自行借款。内部核算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增加资金,
应提前 15 天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代为融资。
    第十八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主体,原则上在
公司下达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内自行筹措债务融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债务融资要争取采用信用方式,如确需提
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债务融资的风险管控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融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结合
本单位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编制还款计划,提前筹措资金,及
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如确因经营困难,预计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融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前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组织不力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融
资引发公司系统风险,或影响生产经营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公司
将追究企业负责人及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
并按照公司考评办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国长电制度〔202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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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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