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27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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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星
期三)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
午 9:15-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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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股份 1,906,982,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618%。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 2022 年 10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8,524,10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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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15,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4%;反对 47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15,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074%;反对 473,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修订〈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5,033,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753%;反对 47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15,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4%;反对 47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79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在审议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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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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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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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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