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3-019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2日下午2:50在湖
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虎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
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
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本次 会议 通过 现场和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22 人, 代表股份
1,918,940,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6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906,982,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18%;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958,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49%。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3年预计情况的
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610%;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4%;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
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7%。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3年预计
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7%。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出租物业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3年预计
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8,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反对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曾雅兰、王萍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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