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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3-03-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于会前审阅
了关于增资国能长源潜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投资建设潜江
浩口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现就该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优化公司电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发电装机比重,促进
公司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拟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
能长源潜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新能源公司)增
资 21,550 万元,并以其为主体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潜江浩口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浩口光伏项目)。
项目规划装机容量 20 万千瓦,直流侧装机容量 26.0013 万千
峰瓦。项目静态总投资 104,319 万元(含送出工程 2800 万元),
单位投资 4012 元/千峰瓦;动态总投资 105,165 万元(含送
出工程 2800 万元),单位投资 4045 元/千峰瓦。按相关边界
条件测算,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6.63%,资本金
内部收益率 7.13%,均满足公司光伏项目投资收益门槛要求。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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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 公司增资潜江新能源公司并以其为主体投资
建设浩口光伏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湖北省
“十四五”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进一
步优化公司电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发电装机比重。浩口光伏
项目已列入湖北省 2022 年第二批单体新能源项目名单,电
量、电价和消纳基本有保障,项目太阳能资源具有较好的开
发利用价值,总体建设条件较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能
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的要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不会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增资国能长源潜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投资建
设潜江浩口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汤湘希、王宗军、张红
                              202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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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汤湘希
   王宗军
   张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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