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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版)》2023-04-2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提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
理(以下简称 ESG)管理水平,增进长源电力的市场认同和价值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环境
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目标和重大投资决策、ESG
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未经董事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
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且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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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
职报告中应当 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
治理监管,并就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五)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实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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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指标的落实及目标的推进进度;
   (六)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并对
公司年度 ESG 报告中的《董事会声明》负责;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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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
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公司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等项目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推进 ESG 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审批公司 ESG 管理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审议公司 ESG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推进公司 ESG 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管
理过程和相关目标的实现;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组负责公司 ESG 工作的具体落实,定
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并承担委员会 ESG 工作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由 ESG 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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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
求、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监事
会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
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信
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
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证
券融资部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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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 二 十 四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
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委员会会议,
对 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 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 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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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 二 十 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
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录,
草拟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当如
实记载。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记录
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以及
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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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经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
施细则(第二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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