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于会前认真
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预分配
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利润预分配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5,036.2 万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96,233.66 万元以及其他
综合收益结转未分配利润 9,231.76 万元,减去计提 2022 年度
的盈余公积 503.62 万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09,998.01
万元,2022 年度公司合并口径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12,283.25 万元。为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维护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拟
以 2022 年股本 2,749,327,699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0.14 元(含税),预计本次分配股利金额为
3,849.0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实现的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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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 31.33%。本次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
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说明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会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2-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
结论的因素。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
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
够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保证
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
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对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控制措施、事项识别、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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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不
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因 2023 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物资、采购燃料及接受劳务
的关联交易情况较年初预计额有所变化,为确保关联交易合
法合规,需对公司部分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重新预计。经统计
测算,2023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将由年初预计的
1,577,347 万元调整为 1,691,839 万元,增加 114,492 万元。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重新预计的 2023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是
为了保障新能源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本次重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开和公
正原则,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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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关联存、贷款情况的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关联存、贷款
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关联存、贷款概况
2022 年 1-12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最高余额为
17.13 亿元,期末余额为 2.48 亿元,未超过年度预计额 20 亿
元;贷款累计发生额为 29.32 亿元,期末余额为 28.66 亿元,
未超过国能财务对公司贷款额度 30 亿元;累计应付关联贷款
利息额为 2319 万元,未超过年度预计额 2500 万元。
国能财务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其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
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国能财务 2022 年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
价,目前未发现国能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
国能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问题。
经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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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编制”。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 2022 年度关联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存、贷款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国能财务严格按《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与公司之
间开展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
价格公允,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
本和融资风险,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不存在
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关联存、贷款事项合法合规,与国能财务
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重大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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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四期 2×100 万千瓦扩建
项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公司煤电产业结构优化,加快清洁高效环保煤电
项目升级发展,进一步巩固扩大汉川市及周边热力市场,提
高供热安全性和可靠性,增加公司大容量高参数煤电装机比
重,增强公司煤电机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出资 220,356 万
元增资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公司,并以其为主体投资建设
国能长源汉川四期扩建项目。项目规划建设 2 台 100 万千瓦
燃煤机组;根据项目咨询单位的评估意见,项目静态投资
706,884 万元,单位投资 3534 元/千瓦;动态总投资 734,520
万元,单位投资 3673 元/千瓦。按相关边界条件测算,项目
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14.02%,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
10.89%,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四期 2×100 万千瓦扩
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电力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
满足区域电力负荷增长和电力市场发展的需求和电厂周边区
域不断增长的热负荷需要,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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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打造“风光火储”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项目建设条件落
实,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能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的要求,具
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不
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四期 2×100 万千瓦扩
建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
三期项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低碳化发展趋势,优化公
司电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发电装机比重,促进公司绿色低碳
转型发展,公司拟出资 41,741 万元增资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
限公司,并以其为主体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新能源百万
千瓦基地三期项目。项目规划建设 40 万千瓦光伏项目;根据
咨询机构评估意见,项目静态总投资 205,585 万元(含送出
工程 1616 万元),单位投资 3963 元/千峰瓦;动态总投资
208,706 万元(含送出工程 1616 万元),单位投资 4024 元/
千峰瓦;按相关边界条件测算,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
前)6.59%,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8.65%,均满足公司光伏项目
投资收益门槛要求。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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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 公司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
瓦基地三期项目是推进能源革命及绿色低碳清洁能源体系建
设,是促进我国新时代能源发展的重要举措。汉川基地三期项
目太阳能资源具有较好的开发利用价值,项目已纳入湖北省
2021 年度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建设项目名录,电量、电价和消
纳基本有保障,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属于国家鼓励发展方向,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总体建设条件较好,具有一定的
盈利能力,能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的要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
项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
地三期项目的议案》。
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
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向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
能源集团)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国电
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根据
与国家能源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减值补偿协议》,于减值补偿期间 2022 年度结束后对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履行了资产减值测试程序并编制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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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
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经测试,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高于交易作价,没有
发生减值。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减值测试报告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减值补偿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有关规定,编制《减值测试报告》,编制依据、编制
程序合法合规,测试结论合理,客观公正,不会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
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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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持有的国电湖
北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二十四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止,公司共计募
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 1,132.08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867.92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
募集资金本金 118,867.92 万元,募集资金本金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 146,589.86 元(利息收入)。公司已将
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利息 146,589.86 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并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办理完成了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
手续。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变
更情况,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不存在节余募
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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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管理程序和
管理措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未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 2022 年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审计,公司未发生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 2022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上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E10186 号)。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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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系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公司 2022 年度未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性意见
2022 年,公司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对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往来,公司应注意及时
结算。
十、关于 2022 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 年对外担保概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11,17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944,746.77 万元)的 1.18%,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
外担保。上述担保在正常履行之中,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发
生。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 2022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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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担保事项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
的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原有担
保事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该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证
券监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未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目前都在正常履行之中,无逾期对外担保
事项发生,下一步,公司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企业认真履行借
款合同,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
的债务风险。
独立董事:汤湘希、王宗军、张红
202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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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汤湘希
王宗军
张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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