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1-03-26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经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全部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是
指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
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五条 在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实行分开表决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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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
票权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投票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其所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数全部集中或分别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拥有的投票权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二)每位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得多于股东合法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数,所
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能多于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为弃权。如果股东在选票上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累积投票权
数,则该选票有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四)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
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的董
事或监事有多人出现相同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需对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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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监事选举。
(五)若一次累积投票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需对不够票
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补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会议主持人或董
事会秘书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
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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