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外汇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2021-08-2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业务的操作,防范和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及相对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公司及子公司主
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
衍生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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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有外汇衍生品
业务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
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六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督
部门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原则上
只能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公司的进出
口业务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外汇
衍生品业务额度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
下的,公司总裁办公会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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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管理措
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使
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交易衍生品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审批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债情况;负责拟定公司
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年度交易额度和负责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
和单笔操作。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核算。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外汇衍生品业务议
案和信息披露工作。
3.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和外汇收付情况,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年
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申请。
4.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和外债情况,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申请年度外
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在经批准额度内进行单笔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
单笔外汇衍生品业务需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流程
1.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及外汇收付情况,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
提交经财务经理及公司负责人审核的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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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合理性
及可行性,编制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意
见后,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经审批额度内单笔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单笔外汇衍生品
业务申请书。
(二)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据单笔交易金额,负责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
流程。
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5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由
财务总监审批。
2 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50 万元但小于 7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含 150
万)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需经财务总监及总裁审批。
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7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含 700 万)的外汇衍生
品业务,需经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4.内部审批通过后,公司财务资金中心负责完成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流
程。
5.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季度应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经财务总监
审核后上报总裁、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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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实施。子公司在
开始具体业务前,需向公司报呈业务审批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单笔外汇衍
生品业务时,应以实际进出口合同或借款合同为依托;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
资金中心报备月度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表。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待其审议后再作
后续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
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
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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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体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外汇
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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