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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关于参股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2023-03-25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持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能否成交及成交时间、最终

成交价格仍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挂牌转让交易结

果,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持有金辉公司 25.515%股权,金辉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及

相关债权转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一、 交易概述

    (一)前期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5 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塑科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

                                                                             1
有限公司所持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相关债权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议

案》,同意公司的参股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

调整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金辉)100%股权挂牌底价,以 14,753.83

万元作为挂牌底价,在产权交易中心重新公开挂牌转让,金辉公司及其三水分公司所持

芜湖金辉债权 480.17 万元(该债权数为截至 2022 年 5 月数据,为金辉公司与芜湖金辉

的往来款,实际数以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时该债权账面值为准,下同)一并挂牌转让(以

下简称第四次挂牌)。如按 14,753.83 万元挂牌价格无人受让,将挂牌底价下调至

13,278.45 万元重新挂牌(即评估价 14,753.83 万元下调 10%),上述债权 480.17 万元

一并挂牌转让(以下简称第五次挂牌)。如仍无人受让,将继续下调挂牌底价至 11,950.60

万元重新挂牌(即评估价 14,753.83 万元下调 19%),上述债权 480.17 万元一并挂牌

转让(以下简称第六次挂牌)。如无受让方摘牌,金辉公司将终止挂牌,另行履行审批

程序。具体情况详见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相关

债权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7)。

    (二)前期交易进展情况

    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2月8日,芜湖金辉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第四次、第五

次、第六次挂牌,均无人摘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按照每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在产

权交易中心延期挂牌中。

    (三)本次调整挂牌方案情况

    2023年3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佛山

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重新公开挂牌转让的议案》。鉴于芜湖金辉股权实施了六次挂牌仍无人受让,结合市场

情况及芜湖金辉资产评估情况,同意金辉公司调整转让芜湖金辉100%股权的挂牌方案,


                                                                               2
重新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调整挂牌方案如下:

    1.调整挂牌价格

       金辉公司拟申请芜湖金辉全部股权挂牌底价参考前述第六次挂牌价格下调10%,即

从11,950.60万元下调为10,755.54万元,金辉公司及其三水分公司所持芜湖金辉债权

1,172.35万元(该债权数为截至2023年1月31日数据,实际数以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时该

债权账面值为准) 一并挂牌转让,本次重新挂牌总价为11,927.89万元。

    2.增加调试过渡期的约定

    在挂牌条件中可给予意向方调试过渡期,约定意向方应在取得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

易资格之日起 2 个月内必须进入调试,调试开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调试。并在挂牌条

件中明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不需要调试过渡期的意向方优先。

    调试过渡期届满前,经金辉公司与意向方确认芜湖金辉现有设备无法贯通产出满足

合格标准量化指标的隔膜产品,意向方有权提前选择行使解除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

金辉公司协调产权交易中心将意向方已支付的款项在扣除意向方应承担的服务费后不

计息退还给意向方。如调试成功,意向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后续付款义

务。

    3.调整付款方式

    意向方可选择需要调试或不需要调试的一次性付款方式。

    意向方摘牌保证金不低于交易总价款的 30%,须收齐全额交易款项再办理产权变更。

具体为:(1)若意向方需要调试的,则在调试完成后由双方共同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验收合格确认函,收齐全额交易款项后,由产权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取得交易凭证后,

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若意向方不需要调试的,则收齐全额交易款项后,由产权

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取得交易凭证后,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4.增加设备调试成功完成交易的约定及设备调试不成功的退出约定


                                                                              3
    在挂牌条件及《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金辉公司推荐原料,按锂离子电池用聚烯

烃隔膜国标 GB/T 363630-2018 作为现有设备的验收标准。若摘牌意向方选择需要调试

过渡期的,则按验收标准产出合格产品后,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与金辉公司共同向产

权交易中心出具验收合格确认函,并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明确若调试成功后,意向方

不按合同约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函并支付尾款的,金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若在调试过渡期内调试不成功,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意向方必须立即退出,除取回已支付的款项本金(扣除意向方应承担的产权中心服

务费)外,不对挂牌标的项目享有任何权益,也不能主张任何补偿。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目前尚不能确定交易对方。公司

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披露相关情况。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 年 5 月 22 日

    住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福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星

   注册资本:31,8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高性能膜材料及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金辉公司持有芜湖金辉 100%股权。

    芜湖金辉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4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142.52                 26,385.35

负债总额                                 3,627.05                  3,958.31

净资产                                 21,515.47                 22,427.03

                             2022 年 1-12 月           2021 年 1-12 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7.83                      1.49

净利润                                    -911.56                -4,451.87

   芜湖金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金辉 10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涉

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如下:

   1.芜湖金辉未决诉讼案件 1 宗,为芜湖金辉诉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迈科)拖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 1972 民初 5177 号】,

标的金额 148,433.95 元,一、二审均已判决芜湖金辉胜诉。东莞迈科启动了破产程序

后, 芜湖金辉已于 2020 年 3 月完成债权申报工作,2021 年 9 月 14 日经东莞市第二人

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 155,826.65 元。目前东莞迈科破产管理人尚未完成资产处置与

债权分配。

   2.芜湖金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 宗。为芜湖金辉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的施工合同纠纷,共计合同签订金额 82,238,817.58 元(含

签证和扣除暂列金,金额最终以第三方审计金额为准),芜湖金辉已向二十冶支付金额

70,262,299.39 元,双方对未付金额存在较大争议。2022 年 4 月 13 日,二十冶向法院

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芜湖金辉一银行账户被冻金额为 313.18 元。2022 年 5 月

24 日,芜湖金辉收到法院发来关于二十冶起诉芜湖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



                                                                                5
《传票》【案号:(2022)皖 0207 民初 3291 号,于 5 月 12 日立案】等法律文书。芜

湖金辉已选聘代理律师团队予以应对,提起反诉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法

院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同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现尚未收到

最终鉴定报告,待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安排。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能否成交及最终成交价格、交易对方存在不确定性,金辉

公司将在确定交易对方后签署交易协议。

    五、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一)待本次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员工进行安置。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前后的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

业享有和承担;

    2.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

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3.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

有和承担。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持有金辉公司 25.515%股权,金辉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金辉公司因芜湖金辉继续亏损,为了盘活资产,

保障股东利益,调整芜湖金辉股权的公开挂牌底价,同时将金辉公司及其三水分公司所

持芜湖金辉债权一并挂牌转让。公司根据芜湖金辉股权的评估结果、实际交易情况预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谨慎性

原则,已在公司 2021 年度报告中对金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股


                                                                              6
权转让事项尚待公开挂牌转让结果才能最终确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初步预计不会对公

司 2022 年、2023 年收益造成重大影响。芜湖金辉相关债权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对公司 2022

年、2023 年收益不会造成影响。

    七、风险提示

    本次芜湖金辉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将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鉴

于本次股权挂牌转让能否成交及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交易对方仍不确定,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芜湖金辉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八、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芜湖金辉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