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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航股份: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4-1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二一年四月
                                  声     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海运”、“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本次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
刘荃和王天红,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刘荃,男,保荐代表人,中山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执行董事。2011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立霸股份、江苏租赁等 IPO 项
目;东华能源、云海金属、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淳中科技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王天红,男,保荐代表人,中山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总经理。
200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民和股份、东华能源、
广联达、江苏神通、泰尔重工、南方轴承、中电环保、多伦科技、江苏租赁、北
鼎晶辉、联赢激光等 IPO 项目;晋亿实业、东华能源、江海股份等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湖北兴化、徐工机械和天奇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

    本次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协办人为权威(已离职),其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权威,女,中山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项目经理,2018 年 9 月通过保荐代
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四)项目其他成员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之外,本次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3-1-2
目组成员还包括:苗翔。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9,0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桃元

    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 3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 30 号 10 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4 年 11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4 日

    联系人:陈书筛

    联系电话:025-85668787

    传真:025-85668989

    互联网网址:www.njshsh.com

    电子信箱:njshhy@njshshipping.com

    经营范围: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国际
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船舶租赁;信息科技、计算机
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利害关系及主要业

务往来情况的说明


                                     3-1-3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量控制部门
审核及内核委员会审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
了审慎核查职责。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立项审批

    2017 年 6 月 21 日,股权类业务立项小组对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立项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同意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通过
公司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会同持续督导
部、风险管理部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3、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2020 年 5 月 21 日,中山证券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10


                                   3-1-4
人。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依次听取了项目组关于项目的情况介绍、质量控制部关
于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后,内核委员就该项目向项目组提出问题,项目组均予
以答复。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内核结果
为:通过。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认为:盛航海运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
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1-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九、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盛航海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
发行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或“发行人会计师”)
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
备了《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
续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决策程序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2018 及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3-1-7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
提请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
发行、上市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2018 及 2019 年度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
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除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除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外,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
程序。

三、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3-1-8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三会资料及相关制度文件,
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部门的经营运作,确认发行人已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公司治理规范有效,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研
究报告,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国内沿海、长江中下
游液体化学品、成品油水上运输业务;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业
务发展迅速;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
理,现金流量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
计报告》,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网络搜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犯罪情况,
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1-9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南京盛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文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最新的营业执
照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设立时的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以其前身南京盛航海运有限责任公
司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1-10
    发行人主要从事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液体化学品、成品油水上运输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5、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历次三会文件,并访谈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为李桃元,未发生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三会文件、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
访谈发行人股东并取得承诺声明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
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历次三会
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1-11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各类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天衡专字(2021)0006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当地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社保、公积金、航运管理等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函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3-1-12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专字(2021)0006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
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报告》,并
核查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专字(2021)0006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并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流程和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

                                 3-1-13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报告》,并
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发行人会
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会计凭证、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会计报表及重大合同等
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5、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
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
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报告》: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405.59 万元、6,035.35 万元、11,175.2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29,561.87 万元、38,235.98

                                   3-1-14
万元、48,001.95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02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5%,不高于 20%;

    (5)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

       7、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查阅和分析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政府文件或批文、经主管税务
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住所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查阅和分析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查阅和分析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
报告》、天衡专字(2021)0006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
科目明细账、财务制度、重大合同和发行人承诺、抽查发行人的会计原始凭证和
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

                                   3-1-15
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况,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查阅和分析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0028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商标、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收集并研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发行人营业
收入、净利润的构成情况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保荐机构关于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3-1-16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
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新疆中改一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共 8 名:南京毅达汇晟创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钟鼎五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南京风正泰华股权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达远海航运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钟鼎湛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查阅上述股东的工商资
料,并搜寻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及基金备
案情况,核查结果如下:

    (一)南京毅达汇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3-1-17
SCZ790;其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 登 记 编 号 为
P1032972;

     (二)苏州钟鼎五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
已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为 SCA067;其管理人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 登 记 编 号 为
P1008750;

     (三)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K5240;
其管理人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1762;

     (四)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
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为 S62435;其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五)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N8570;其
管理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六)南京风正泰华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为 SX4277;其管理人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8139;

     (七)信达远海航运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
已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


                                          3-1-18
号为 SCE228;其管理人远海信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6647;

    (八)苏州钟鼎湛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
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为 SCR381;其管理人钟鼎(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942。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
的通知》的要求,保荐机构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对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银行账
户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
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运输服务的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
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根据 2021 年 1-3 月的经营情况、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协议和执行情况以
及过往经验,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预计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预计数   同比变动



                                    3-1-19
         营业收入              21,571.76   27,586.65-29,368.06   27.88%-36.14%
          净利润                4,537.77     5,395.25-7,114.70   18.90%-56.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37.77     5,395.25-7,114.70   18.90%-56.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542.20     5,355.90-7,075.34   17.91%-55.77%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述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系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2021 年 1-6 月,
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化工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液体化学品、成品油水上运输业务,下
游产业为化工行业,主要客户为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集团、恒力石化、浙江石
化、扬子石化-巴斯夫等化工生产企业,公司运输业务量与石化品的产销量密切
相关。

    化工行业和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景气状况会随着宏观经济周
期出现波动,如果经济发生衰退或宏观环境不景气,将对化工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直接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外资限制行业,目前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包括大型国有
航运企业集团和部分中等规模的航运企业以及数量众多的小型航运企业,且市场
供给逐年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政府取消外资限制后,国外资本进入本行
业,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目前公司所处液货危险品水上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运力增加受到交通运
输部的严格监管。2018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
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8 年第
67 号)和 2018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3-1-20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办
水[2018]168 号),对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
力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若监管部门未来大幅放松市场准入和运力审批标准,导致
大量新增运力进入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可能会对行业供需造成短期大幅冲击,
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若公司未能不断提高竞争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则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
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处液货危险品水上运输业具有一定风险,公司的船舶存在发生搁浅、
火灾、碰撞、沉船等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承运货物主要为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的液体化学品和成品油,若公司营运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会造成环境
污染,上述因素导致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环保要求较高。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可
能导致公司面临声誉受损、向相关方赔偿、船舶损毁、环境污染等风险。尽管公
司已为船舶办理了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及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等,可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支出,但如果保险赔付金额无法完全覆盖事故赔偿支出
时,将导致额外支出,同时将可能受到海事部门、环保部门的处罚,从而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另外,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整个社
会环保意识的增强,未来相关部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对液货危险
品运输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如果公司在环保政策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国家
相关部门的环保要求,公司可能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燃油成本、人工成本是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油价格
易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发生波动,若未来燃油价格发生大幅上涨,将会加大公
司的燃油成本。而员工工资水平若未来持续上升,也会导致公司人工成本上涨,
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1-21
    同时,国家政策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趋严,会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燃
油成本。以燃油含硫量为例,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 号)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 的船
用燃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1%m/m 的船用燃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
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1%m/m 的船用燃油。

    此外,2020 年以来,受全球宏观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外燃油价格出
现大幅波动,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求提前采购了部分燃油,若未来燃油价格进一
步大幅下滑,也会对公司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虽然液货危险品水上运输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作为经营杠杆较高的
企业,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业绩仍然存在增
速下滑的风险。

    考虑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行业竞争加剧、监管政策变化、燃油价格
上涨、人工成本上升、企业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难度提高等,若各种风险集中发
生,或者出现其他不可预测的外部冲击性事件及重大风险,公司可能出现经营业
绩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形。

(六)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集团、恒力石化、浙江石化等化工企
业。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前五大法人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67.42%、54.92%和 58.56%,其中,公司对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主
要系其下属的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南分公司,三家分公司各自独立履行
招投标程序,发行人向三家分公司分别提供运输服务并各自独立开票)的销售收
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36%、33.63%和 20.93%,客户相对集中。如
果公司与重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发生变化,或该等客户自身经营陷入困境,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22
(七)资质证书到期后不能换证的风险

    从事液货危险品水上运输业务的企业,需要满足船舶资质、自有船舶运力、
机海务管理人员数量及从业资历、高级船员比例、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定的
要求,公司和营运船舶只有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才能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

    若公司及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能满足从事液货危险品
水上运输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则可能导致公司及营运船舶的资质证书到期不能
换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冲击风险

    2020 年初,由于国内外部分区域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防止疫情
扩散,各地相继采取了一定范围内的交通管制、降低人员流动、各类企业延迟复
工等措施,使得液体化学品、成品油市场需求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同时,受疫
情影响,公司船舶调度、船员安排难度亦有所增加。若未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各类管控措施维持乃至进一步加
强,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化学品、油品消费需求将显著下滑,从而公司经营业绩将
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九)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7、0.93和1.21,速动比率分别为0.98、
0.80和0.99,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尽管报告期内公司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短期偿债风险较小,但未来如果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
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大,如果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流
动性和现金流压力,则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

(十)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56.41 万元、5,621.61 万元
和 7,675.18 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4.62%、42.24%和 43.90%。随


                                 3-1-23
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虽然公司客户信誉良好,
报告期内并未出现大额坏账,但仍然存在应收账款出现逾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
账的可能,从而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十一)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体
系。但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
业务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人员、业务、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将面临挑战,
公司面临能否建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
风险。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快速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未能及时调整公
司的管理制度和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公司的经营发展可能受到制约,存在规模扩
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持有公司 38.86%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
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防止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但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
事任免、重大资本性支出、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项目、危化品绿
色安全智能船舶大数据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
研及严谨的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而确定,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能
够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是基于目前的经营现状和预期发展情况做出
的现实预计,但是在项目实施及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变化、经济波动、市

                                 3-1-24
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安全环保、成本上升或外部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诸
多不确定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导致募投项目盈利达不
到预期水平,对公司整体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十四)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本公司所处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
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航
运业发展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水运“十
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虽然国家
大力支持航运业的发展,但如果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可能会
影响到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态势,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十五)专业人才引进和流失的风险

    航运行业发展所依赖的技术日趋复杂,大大提高了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
求,尤其是在现代水上运输服务领域,更需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参与。我国液
货危险品水上运输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缺乏专业型的高素质人才,因而专业的
人才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稀缺人力资源。本公司一贯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
养,把培养人才提升到战略高度,经过长时间的系统培训及实际锻炼,已培养了
一批业务能力突出、市场意识强、对公司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的业务人员。未来
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个人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专业人才可能因各种主客观
因素从公司离职。如公司不能及时引进新的专业人才,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
利能力造成风险。

(十六)用工风险

    2017 年,公司曾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
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况。虽然公司已进行规范整改,且相关部门已出具公司报告
期内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但公司仍面临社保公积金补缴和被相关部
门处罚的风险。




                                 3-1-25
(十七)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2017 年 12 月,公司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
务 局 和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为
GR201732004224),公司自 2017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
关优惠政策,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发行人 2018 年度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01.23 万元减少所得税额 105.18 万元,因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 445.20 万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973.05 万元减少所得税额 145.96 万元,因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 623.48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度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303.26 万元减少所得税额 195.49 万元,因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所得税额 1,205.99 万元。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到期后不能延续,则公司无法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
企业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十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
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
薄的风险。

(十九)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火灾、战争、社会动乱、
恶性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将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进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除了受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因素影响
外,还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投资者心理和各类突发事件等

                                         3-1-26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未来仍不能排除公司股票价格因各项不可控因素而大
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关注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
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水路运输服务石化产业的优势难以替代

    我国石化产业基本布局在沿海重点开发地区,且化工产品种类众多,大多具
有腐蚀性、挥发性、易燃易爆等特点,不同产品对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材料等要
求不同。产业布局和运输货品的特征使得水路运输相比其他运输方式具有不可替
代的优势。在安全、环保、运输量、周转效率等方面,水路运输要优于陆地、管
道等其他方式,且物流费用低、性价比高,因而仍将是未来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
的主要方式。

    2、石化产业的发展带来航运需求和新的增长点

    石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国家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随着化工产业规模化、集群化的迅速发展,多个化工产业园区在沿
海地区建成。为实现我国由石油和石化大国向强国跨越的发展目标,“十三五”
对石油化工产业提出了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要求,而石化产业的发展也进一步促
进了作为重要配套支撑的化学品沿海水运市场的持续增长。

    随着规划建设的一批大型炼化企业及其下游配套化工装置的陆续落地投产,
加之部分扩能改造项目的进行,将给国内沿海化学品运输需求带来新的增长点。

    3、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推动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航运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2019 年 5 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
提出:推进智能船舶技术应用,以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等运输船为重点,开
展船舶自主航行、能效监测与优化控制、货物状态监控与优化配载、船体及设备


                                3-1-27
系统全生命周期状态监控与管理等智能船舶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智能航运技术
创新,加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在船舶、港口、
航道、航行保障、安全监管以及运行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2019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推进大宗货物及
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运有序转移;推进电商物流、冷链物流、大件运输、
危险品物流等专业化物流发展;提高海运、民航的全球连接度,建设世界一流的
国际航运中心,推进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2020 年 2 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
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 年,基本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
品质和安全绿色智能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参与
国际海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到 2035 年,全面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绿
色智能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安全发展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达到世界先
进水平,基本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交通强国建设中当好先行。
到 2050 年,海运业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全面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国家政策的重视和支持,能够规范航运业的市场竞争,促进航运市场的供需
平衡,维护危险液化品水运市场的稳定发展,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聚焦液货危险品内贸航运领域,高标准、专业化的安全运输管控体系

    公司拥有十余年聚焦液货危险品内贸航运业务的丰富经验,通过严格的航运
管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优质的化学品航运服务。公
司高度重视运输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了高标准、专业化的安全运输管控体系,成
为交通运输部认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企业,被江苏海
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等级 A 级公司”,多条船舶被海事部门评为“安全诚信船
舶”,至今未发生过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

    由于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环保要求更为严苛,托运方对承运船舶的性能、承
运方安全管理能力、高素质船员配备、历史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要求更高,所以公

                                 3-1-28
司坚持以通过高标准检查为抓手,努力形成安全管理和客户服务的良性互动、相
互促进,公司船舶陆续通过了壳牌、BP、BASF、中石化、中海油等国内外大型
石化公司及 CDI 的检查认证,且所有船舶均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购买了保险。
高标准、专业化的安全运输管控体系成为公司客户服务的基石。

       2、安全、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形成稳定的客户合作关系

     由于安全、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中化
集团、恒力石化、浙江石化、扬子石化-巴斯夫等大型石化生产企业形成了良好
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报告期内,公司曾获得中石化华南分
公司颁发的“2019 年度优秀物流服务商”及“2020 年度优秀物流服务商”、中国
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颁发的“2017-2018 年度标杆物流服务商”、中国石油华
南化工销售公司颁发的“最佳物流服务商”等荣誉称号,公司船舶亦多次被中石
化华东分公司评为“年度星级船舶”。

     公司服务上述大型石化生产企业均经历了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的筛选和
考察,在成为其物流服务商后,公司提前编制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航线、灵活调
配船舶按时装货,通过货物船期要求保障高、货损货差率低的持续优质服务获得
客户的高度认可,长期合作客户的运输需求构成了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的主要来
源。未来,公司将在维系现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拓业内知名的大型化工企业客
户。

       3、较多的船舶数量、合理的运力结构、较为完善的运输网络,形成规模优
势

       通过十余年经营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公司逐渐形成了以全国二十五个沿海
主要港口、二十余个长江及珠江港口为物流节点,以湖南到上海的长江航线为横
轴、以环渤海湾到海南的沿海航线为纵轴的运输网络,覆盖渤海湾、长三角、珠
三角、北部湾等国内主要化工生产基地。

       由于大型化工企业产品种类多、运输需求量大、运输时限要求高,生产基地
遍布全国从而运输航线也多,不同航线、不同距离、不同运输产品对公司船舶的
需求各异。而公司目前自营的十余艘船舶中,核定运输区域覆盖了国内沿海、长


                                   3-1-29
江中下游及支流省际,各型船舶载重吨范围从 2,000 多吨到 11,000 多吨,2020
年实际运输航线接近三百条,运输的货品包括二十余种化学品及成品油。

    正是由于具备了一定规模的船舶运力、合理的运力结构、形成比较完善的运
输网络,公司才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效应,才能满足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稳定、及
时的运输需求。同时,也使公司能够通过对船舶的高效调度和航线的合理安排,
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保持较低空载率,提高盈利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4、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品牌优势

    公司凭借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已成
为国内液体化学品航运龙头企业之一。公司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
分会副会长单位,报告期内曾获得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颁发的“2017 年
度长江诚信港航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企业信用评级 AAA 级
信用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颁发的“2017-2018 年度中
国化工物流行业百强水运服务企业”、2019-2020 年度中国化工物流行业百强水
运服务企业”和多个年度的“中国化工物流行业金罐奖暨安全管理奖”等荣誉。
公司被江苏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等级 A 级公司”,公司船舶亦多次被海事部
门评为“安全诚信船舶”,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形象,为公司巩固行业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客
户粘性打下良好的基础,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

    5、信息化管理优势

    经过多年的船舶技改以及信息技术研发的沉淀和发展,目前公司拥有专利
38 项、软件著作权 20 项,自主研发软件、硬件产品十余项,其中软件系统平台
产品包括危化品船舶安全运营监管平台、水路运输安全运营信息管理系统等,硬
件产品包括危化品船舶北斗语音视频终端、数据采集仪等,各项信息技术在船舶
上的广泛试验和应用,有力保障了船舶运输安全,提高了管理经营效率。

    公司坚定信息化建设道路,设立的研创中心下设研发部、技改部、信息办三
个部门,聚焦于危化品智能船舶与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业
务方向的研究,致力于提供绿色智能船舶高效安全运输等信息技术的解决方案、


                                 3-1-30
产品和服务,打造危化品多式联运大数据服务平台。

    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对船舶状态进行动态跟踪,实时指导和监控船舶航行安
全、设备故障排除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合理预估船舶运行各环节时间并及时指
导和调整,使得航船非正常停航、抛锚情况较少,运营效率较高。公司的 SMOS
物流管理系统已运行多年并持续改进,为公司管理质量升级、积累管理数据、分
析公司运营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6、区位优势

    公司所在的长三角区域特大城市南京,是国家物流枢纽、长江国际航运物流
中心,水路交通便利。同时,南京又是全国重要的化工生产基地,当地及周边聚
集了金陵石化、扬子石化、仪征化纤、扬子石化-巴斯夫等大型化工企业,液货
危险品水运需求量较大。

    而在国家重点建设的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中,上海漕泾、浙江宁波、江苏连云
港三大基地位于长三角地区,该区域经济活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是石化下游
产品消费中心,也是当前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两大战略的关键交
汇区域。

    因此,公司业务经营立足南京、辐射长三角、覆盖国内主要化工生产基地,
区位优势明显。

    7、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公司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规定详尽的部门
组织、职能和发展策略等。在此基础上,每个部门针对具体岗位制订岗位职责,
规范具体作业中的每项流程和标准。通过部门督办和跟船检查等管理措施,公司
全方位的落实各类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作业标准,持续改进船舶设备状况和船
舶作业流程,针对液化品水运行业高风险点、作业难点进行攻关,不断完善作业
标准流程。

    公司管理重心前移,成立了专职跟船检查、培训小组,由经验丰富的指导船
长、指导轮机长组成,专门负责跟船检查和培训,定期所有船舶循环检查一次。
公司通过实时监控有效地指导和监控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故障排除以及突发事件

                                 3-1-31
的处置,精细化管理程度逐步加强。

    此外,作为民营企业,公司也拥有灵活的市场反应机制,通过健全、谨慎、
快速的应对决策,及时把握市场先机,保持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

    8、人才储备丰富,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

    公司一贯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把培养人才提升到战略高度,经过
长时间的系统培训及实际锻炼,已培养了一批业务能力突出、市场意识强、对公
司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的业务人员。

    公司不断探索和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从业务开展实际需求出发,吸引并
培育对液货危险品航运业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公司重视人力资源的引进和培
养,在引进业务、信息技术等各业务领域人才的同时,也对在职人员进行持续培
训,使在职员工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并发掘管理后备,作为公司业务扩张的有
效补充。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32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已离职
                     权   威


    保荐代表人:
                     刘   荃                 王天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天红


    内核负责人:
                     杨力


    保荐业务负责人:
                          吴小静


    保荐机构总裁:
                       康福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吴小静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3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的要求,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的保荐机构,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刘荃及王天红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
下:

    刘荃: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无签字在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科创板企业;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 3 年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王天红:截至本授权书出具之日,无签字在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
板、科创板企业;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 3 年曾担任 2018 年江苏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600901.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根据上述情况,保荐代表人刘荃、王天红具备签署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资格。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刘荃、王天红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并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同意授权刘荃、王天红两位同志担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
作。




                                    3-1-34
(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刘   荃              王天红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