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7-30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
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注册地址变更有利于公司利用地理和政策优势,引进人才,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的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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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三届九次董事会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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